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91民初1599号
原告:黑龙江争上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服务外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黑龙江争上游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争上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黑龙江争上游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信息咨询费7957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差旅招待费用23544元;上述费用合计31501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系为医院免费安装爱汇?暖屏的公司,在患者住院期间为患者及陪护家属提供医学、咨询、娱乐等信息服务,协助医院提高患者住院期间除医疗以外服务水平的公司。2016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医院开发及协助安装工作,每安装及稳定运转的设备按0.2元/屏/天向原告支付信息咨询费,同时每月每**给原告报销差旅招待费用18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发了多家医院为合作医院,先后为大庆市人民医院北院安装爱汇?暖屏76张、为大庆市人民医院南院安装爱汇?暖屏37张、为大庆市第四医院安装爱汇?暖屏42张、为龙南医院分两批安装爱汇?暖屏共计109张、为哈尔滨第一医院安装爱汇?暖屏120张。但被告却未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原告费用,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没有约定合作期限,双方关于安装爱汇暖屏的各项费用计算方式及起算时间约定不明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争上游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