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争上游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争上游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4民初4194号 原告:黑龙江争上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风路6-1号服务外包园C1-3座6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MA18Y6681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楼二层213-33室。统一社会信用元及差旅招待费代码91310116MA1J8RWE12。 法定代表人: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争上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争上游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咨询费7957元及差旅招待费23544元,共计3150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为医院免费安装爱汇?暖屏的公司,在患者住院期间为患者及陪护家属提供医学、咨询、娱乐等信息服务,协助医院提高患者住院期间除医疗以外服务水平的公司。2016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医院开发及协助安装工作,每安装及稳定运转的设备按0.2元/屏/天向原告支付信息咨询费,同时每月每**给原告报销差旅招待费18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发了大庆龙南医院作为合作医院,并安装109***?暖屏。被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龙南医院发函,要求撤出所有暖屏,并最终于2019年6月30日撤出。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为被告开发了合作医院并协助暖屏的安装,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新区,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大庆市××区,故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对该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敏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