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盈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4841号
原告: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樊君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徐航。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盈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盈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57元,由原告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