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24293号
原告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4M。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诉讼代理人邝国锋,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315W。
法定代表人简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35019元,由原告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 曲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罗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