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盛德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1520号

申请人:肇庆市盛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聚璋路**港湾名家**首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52J4J03H。

法定代表人:邓棋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妮,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德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144881XH。

负责人:何中元。

被申请人: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之一91440604797795954M。

法定代表人:陈杰华。

申请人肇庆市盛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12420号],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4947.1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肇庆市盛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4947.1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95元,由申请人肇庆市盛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