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11431号
原告:***,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2************13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武,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4M。
法定代表人:陈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黎秋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