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6283号
申请人:***,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余镇乐红路乐民桥堍。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现金40000元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期限为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财产为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财产为不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