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3054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晨,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1-3楼)。
负责人:于年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颉,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乐红路乐民桥堍。
法定代表人:陆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沈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