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81民初317号
原告:丽水金质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成大街687号2#服务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49TL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通济街60号(丽景民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E0WFUI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丽水金质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宏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丽水金质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丽水金质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靖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来
代书记员连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