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惠州市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负责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8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1日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2021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