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负责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8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1日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2021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