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终1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永石大道南侧(南亚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河路188号201室。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惠州市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士电梯(淮安)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本院对该院确定的该公司应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数额进行复核且申请缓交。本院经审查认为,惠州市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缓交诉讼费的理由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于2021年7月22日向该公司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该公司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679.44元,逾期未交纳,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期限届满,该公司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惠州市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荐 审判员 杨 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