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陕0323执128号 ***: 你与惠州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再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惠州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31083元; 二、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866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分理处 账户名称: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6228400237021905067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