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陕0323执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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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惠州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再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惠州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31083元;
二、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866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分理处
账户名称: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6228400237021905067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