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0302行初85号 原告:惠州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窖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XX号金台市。 负责人:卫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惠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67108805L。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第三人惠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在就争议事项协商沟通,经本院给原告释明法律规定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州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