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3行辖131号 原告惠州富士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应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