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0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Q2Y84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6********。
被申请人:陕西三白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5K947W。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三白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20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三白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269102.4元的财产。后经本院审理,被申请人***、陕西三白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款项向申请人履行了给付责任,申请人西安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解保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三白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三白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三白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以1269102.4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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