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某某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三白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2017号
原告:西安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Q2Y84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三白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5K94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
原告西安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三白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安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3元,减半收取计8831.5元,由原告西安海**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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