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终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中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船舶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益阳中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1)湘098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建 军
审 判 员 陈 运 泉
审 判 员 昌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 雨
书 记 员 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