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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益阳中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终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中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船舶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益阳中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1)湘098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建 军 审 判 员 陈 运 泉 审 判 员 昌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  雨 书 记 员 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