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益阳中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志溪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石治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益阳中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981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湘09民再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民终1356号民事判决和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0981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981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肖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