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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湖南某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益阳中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81民初29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龙绚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益阳中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船舶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治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湖南**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益阳中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