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执异14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金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乡饮商业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西大街0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安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星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案外人:泰安天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大汶口工业园驻地。
法定代表人:岳仁晓,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金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泰安东方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金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泰安天颐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2017年4月16日泰安市金苑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天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标的为(2012)岱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泰安市金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中泰安市金苑工程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泰安天颐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后,泰安天颐置业有限公司是生效法律文书权利的承受人。泰安市金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泰安天颐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