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澳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新澳建筑有限公司、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1213号
原告:山东新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培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建华,山东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潘锡民,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经七路交叉口西南侧。
负责人:梁义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囡,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新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新澳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澳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澳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费5030元,共计11930元,由山东新澳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季 丹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人民陪审员 张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郝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