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申6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山东新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培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红,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南市汽车修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宏蔚,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山东新澳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新澳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汽车修理厂有限公司(简称汽车修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5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新澳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新澳公司与汽车修理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之前和协议履行过程中,均没有经过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汽车修理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山东新澳公司签订开发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开发协议属无效合同,且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山东新澳公司自行承担利息损失,亦无不当。综上,山东新澳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新澳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华玲
审判员 李树周
审判员 秦光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