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3执3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姜哲锋与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和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作为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和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无锡市××区行政审批局送达了涤除***作为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局书面答复称仅去掉***在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负责人身份,未提供新负责人身份信息,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无法正常办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蒋慕锡
审判员黎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陆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