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终2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47964(1-3),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星火路99号兴海苑3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惠伊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53532959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石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惠伊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其已与无锡市惠伊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费益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