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77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星火路99号兴海苑31栋。
法定代表人:张群,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煤化工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刘显胜,系公司总经理。
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12月2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公司股权、股票、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等;
2、于2020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3、于2021年1月2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6月1日分别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公司股权、股票、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等。
4、于2021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对申请人的代理人张帆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介绍了案件执行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张帆表示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本。截止2021年6月1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文龙
审判员 陈朋涛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