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恢90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3月21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李增福,男,汉族,1977年3月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陈冰灿,女,汉族,1982年11月12日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高翔,男,汉族,1979年1月27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李伟,女,汉族,1976年1月13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北侧。
***诉**、李增福、陈冰灿、高翔、李伟、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再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增福、陈冰灿、高翔、李伟、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增福、陈冰灿、高翔、李伟、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05执恢9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志坚
审判员  姚 丽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