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恢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3月21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李增福,男,汉族,1977年3月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陈冰灿,女,汉族,1982年11月12日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高翔,男,汉族,1979年1月27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李伟,女,汉族,1976年1月13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北侧。
***与**、李增福、陈冰灿、高翔、李伟、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再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增福、陈冰灿、高翔、李伟、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增福、陈冰灿、高翔、李伟、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XXXX.XX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志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