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1441号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
负责人王举,行长。
委托代理人禄海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超,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北侧四发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牛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泽慧,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武智建。
被告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庆安路**v>
法定代表人王松安。
被告马保杰,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范强,男,1989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牛遥,男,1972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被告范武浩,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张改珍,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范喜玲,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敬建新,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保杰、范强、***、牛遥、范武浩、张改珍、范喜玲、敬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基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个人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起诉,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497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217613.07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以上共计5187613.0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保杰、范强、***、牛遥、范武浩、张改珍、范喜玲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敬建新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8号24层2403、2404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01016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依据该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本案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院不宜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瑾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