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3财保39号
申请人:汤阴县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西段路南县卫生局办公楼。
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汤阴县。
被申请人: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8号14层24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汤阴县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汤阴县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城建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为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汤阴县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