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民辖终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路74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齐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14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单方自述的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请结合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接受货币一方(被上诉人)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所作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