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44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洲路741号4幢441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宝山路74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2021)沪0105民初24447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街XX弄XX号XX室(复式)房屋。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街XX弄XX号XX室(复式)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