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960-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佳影,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宝山区748号鑫城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