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地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9财保35号 申请人:上***地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114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卢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宝山路74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地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79,536.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536.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417.68元,由申请人上***地材实业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