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9财保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地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114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卢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宝山路74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地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沪0109财保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536.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536.76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巍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