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776号
原告:上***地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114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卢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宝山路74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地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地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毛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