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执4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阅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方正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宝山路74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方正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方正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已经于2022年2月21日向我院申请劳动合同纠纷诉讼,案号为(2022)沪0109民初3205号,目前正在审理中,故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虹劳人仲(2021)办字第1080号裁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四十五条第16条第1款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翔
审判员 华 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