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3313号
原告:名耀家具(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玉盘路668号1期厂房B-C区(1-2-3-5共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宝山路748号五楼。
原告名耀家具(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名耀家具(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