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793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宝山路74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