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793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宝山路74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