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6财保10号
申请人:咸丰县瑞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清坪镇高峰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326040985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工农路四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60663835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咸丰县瑞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咸丰县清坪镇人民政府应向***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50000元。申请人咸丰县瑞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金额为5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以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咸丰县清坪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2023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0日。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咸丰县瑞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