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咸丰县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62号 原告:咸丰县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活龙坪乡龙凤街加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97A7J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丰县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0年2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工农路四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6066383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咸丰县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咸丰县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名锟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咸丰县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丰县润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