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838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
被告:***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工农路四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6066383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2元,减半收取计24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