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五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与***、***、沈阳五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5民终1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于学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金雨,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勇,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满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五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鹏,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五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52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二元,减半收取二百五十六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颖
审判员  刘颖
审判员  刘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淼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