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113号之二
申请人:常州市阳***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云溪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市阳***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3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申请人常州市阳***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涉款项已经履行完毕,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