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683号
申请人:常州市阳***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云溪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常州市阳***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阳***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市阳***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