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阳***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云溪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阳***结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5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应当依上诉人申请追加出票人、承兑人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无论是否追加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本案均应当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根据法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本案中,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丰台区,因此一审法院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能成立,相关上诉理由,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