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阳凯光精制钢结构有限公司

常州市阳某某结构有限公司、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125号 申请人:常州市阳***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云溪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UWXHY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76097888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市阳***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申请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保全限额920000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限额920000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