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1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阳***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云溪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UWXHY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76097888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办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阳***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辽0291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限额920000元。因被告已履行款项给付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阳***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所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保全限额9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