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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游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林珊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8228号之一 原告:林珊,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380827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发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原仙游县财政局内,办公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学府东路仙游县公交总站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6730390X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晃,******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游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11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26463266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林珊与被告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发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游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2022年5月7日,原告林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林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林珊负担。 审 判 长  **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