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1民初377号
原告:福建省康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古一安置房4#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新中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福新中路226号。
福建省康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福建省康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康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康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4元,减半收取计2432元,由福建省康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