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1民初3921号
原告: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蔗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9835378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38082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55元,减半收取计4977.5元,由原告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